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郴州原副市长雷渊利终审获刑二十年

发布时间:2008-5-26 10:58:09

 
 发布时间:2008-04-08


      2月22日,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,决定对上诉人雷渊利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二万元。追缴上诉人雷渊利犯罪所得,上缴国库。
     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雷渊利,男,1953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,汉族,大学文化。原担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,兼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,系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。因涉嫌受贿犯罪,2005年6月18日经郴州市人大常委会许可被刑事拘留,同年6月30日被逮捕。2006年9月4日,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雷渊利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追缴被告人雷渊利犯罪所得,上缴国库。宣判后,雷渊利不服,提出上诉。

     湖南高院审理查明,上诉人雷渊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先后收受周吉等请托人经手所送财物671.0174万元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,且数额特别巨大;上诉人雷渊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指使他人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款2650万元,归个人使用,进行营利活动,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,且情节严重;上诉人雷渊利利用职权,指使他人在采购会议纪念品时虚开发票并签字报账,侵吞公款共计18.74万元,其行为构成贪污罪,依法应数罪并罚。在共同挪用公款、贪污犯罪中,雷渊利起了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

     上诉人雷渊利在挪用公款案发后,能主动、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、贪污的犯罪事实,对其所犯受贿罪、贪污罪认定为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定罪准确,鉴于在二审期间查证雷渊利有重大立功表现,对其减轻处罚。遂作出前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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